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船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本规定所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船船员服务”,是指下列行为:
未取得《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
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
超出《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海船船员服务的。
本规定所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船船员服务”,是指下列行为:
未取得《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
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
超出《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海船船员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