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