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机构名单公布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侵害船员合法权益或者不诚实守信的船员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