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档案,记载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业务开展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