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船员服务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船员服务机构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