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超出《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
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为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而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代办各类船员服务业务;
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