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服务的船员取得法定和约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提供相应的支持。 船员发生失踪、死亡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