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船员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船员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

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

其他相关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