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申请;
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申请;
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