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 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第十八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