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航道是指:

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

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