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地方航道是指:

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

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

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