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分别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沿海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GB4697-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

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的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