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分别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沿海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GB4697-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
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的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沿海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GB4697-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
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的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