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助航、导航设施和测量标志是关系水运交通安全的公共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设置占地,应当给予支持。 航标设施、附属设备及辅助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