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内河航道上无主的人行桥和农用桥的维修、改建或者拆除,应当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如因航运发展需要而改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