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