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