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二十七条 对征收的航道养护费和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事业费,必须贯彻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