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 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内河航道养护费。 第二十五条 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养护费由港务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专用航道的养护费,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对征收的航道养护费和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事业费,必须贯彻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