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