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