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发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 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现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多次被滞留等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附加审核。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