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