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