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

及时制止危害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

捞获水上漂流航标,主动送交航标管理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