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