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