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