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