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