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