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