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