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