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