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洞库、仓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洞库、仓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