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