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