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