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