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