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