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