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