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