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