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