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的程序如下: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二)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的程序如下: (二) 加入不属于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加入的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七条 (一)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