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的程序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一)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的程序如下: (一) 加入属于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的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加入的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