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 (一) 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 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三) 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四)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五) 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六) 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 (四) 目录